日前,山东省胶州市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自2013年1月1日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保险,在该市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其中生育保险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工伤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按月缴费,工伤、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并且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及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按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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