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参加乌鲁木齐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2015年1月1日起,参加乌鲁木齐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参加首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二年以上的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500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
参保人员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确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险种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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