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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开两天被撞修好后索要近8万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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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4年9月11日,24万元的新车开了仅两天就被货车撞损,车主梁先生着实心痛。梁先生认为,车子虽然修好了能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了,造成车辆价值的贬损。因此他向司机

2014年9月11日,24万元的新车开了仅两天就被货车撞损,车主梁先生着实心痛。梁先生认为,车子虽然修好了能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了,造成车辆价值的贬损。因此他向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额外索赔近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法律上有没有对这一损失进行规定?梁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新车开两天被追尾,车主索要贬值费梁先生花242900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于2012年11月2日提车。两天后,梁先生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小轿车维修后,货车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费。2012年12月11日,梁先生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评估,价值为163000元。因为这一次事故,24万余元的轿车贬值了79900元。
梁先生于2013年3月8日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货车司机、车主和该保险公司连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79900元、评估费16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梁先生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认为,虽然车辆经维修后仍能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造成车辆价值的贬损。货车司机和货车车主则认为,梁先生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被损坏的维修费用他们已经全部支付了,梁先生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内,没有法律依据。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终审维持原判市中级法院审查梁先生提供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上面显示该事故中粤T牌的小型轿车评估时各方面性能良好,但左后翼子板、后窗玻璃、尾厢盖、后护扛外壳、后刹车灯组等更换过,有更换拆卸痕迹,部分部位重新喷漆与原车有色差,及备用胎室有明显的修复痕迹。市中级法院认为,这份评估报告书显示车辆主要部位并没有受损,操作性能保持良好,仅是外表有更换和维修痕迹。因此,梁先生称因事故受损而导致车辆的驾驶性能及安全性能降低与事实不符,他关于车辆价值贬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的财产损失,只是列举了车辆因事故受损而发生的维修、重置等情况发生的费用,并没有规定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可诉范围。所以,梁先生在受损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后请求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没有法律依据。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结果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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