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少付3项费用。6月2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举办培训班,就《社会保险法》中的政策变化,与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交流。
此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这些费用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按照原来的制度,一些中小企业自行承担工伤责任能力较弱,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发展。
新法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增加至9项,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则减至3项,可以有效地为用人单位分散工伤风险。目前,省、市两级正在制定具体支付标准,预计不日即可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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