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管理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为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基本建设施工现场的补贴范围和标准,经商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补贴的发放范围:省级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施工现场、经批准从事与施工有关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施工现场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建设项目在当地的每人每天补贴6元,建设项目在异地的每人每天补贴12元。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在当地的每人每天补贴8元,建设项目在异地的每人每天补贴15元。
三、施工现场补贴的发放办法:根据现场实际工作天数据实考勤,按月发放。工作人员调离施工现场的,从调离之日起停发施工现场补贴。
四、经费来源:在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中列支。
五、各级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在行政事业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中兼职的,一律不得兼酬和领取施工现场补贴。
六、省属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各市州可在不突破上述范围、略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比照制定有关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除施工现场补贴外,各单位均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凡违反本通知,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重复发放补贴的,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有权进行审查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新的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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