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现代保险监管,是一-个主要由州管理的分散体系。针对保险业务的新发展,出现了许多要改革该体系的提议与措施。这些改革的提议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消费者至上论者的提议,主要是主张减少过度利润价格和浪费,增大公众利益;保守主义者的提议,主要是减少社会化风险保障,低税赋,增加受益人分摊;温和主义者的提议,主要是重视技术的改进,强调改善支出的管理及其有效性。这些提议对于保险监管的主要影响就是联邦在保险监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以前,州立保险监管系统有很强的拒变力和对行业的巨大影响。它能抵制联邦法规,甚至于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且大多数保险业者也怀疑联邦管理法规的必要性和价值性。但是,这种状况在新的形势下,正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联邦保险监管项目不断扩大。目前已包括社会保障、国家医疗照顾制度、失业补偿、军人和政府雇员养老金、犯罪和暴乱保险、洪水和农作物保险、灾害救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联邦储蓄及贷款保险公司、全国信贷会储蓄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养老金收益保障公司、出口信贷担保、海上战争保险等。2.联邦政府机构对保险监管的渗入越来越多。如:联邦紧急事务处理局(FEMA)已经开始在洪水险和暴乱险上发挥联邦保险法规的监督作用,并作出了有限的努力。联邦紧急事务处理局中的火灾管理处开始着手训练和研究活动;缓和与研究办公室已经进行涉及地震和国内防御计划的工作。这些组织将可能在保险和协调上作出更积极的努力,至少在财险和意外险上。交通部也已经对汽车保险进行研究,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在保险问题上发布了一些报告。3.联邦保险法规不断增多。为加强全国保险监管的协调,由联邦通过的或提议由联邦通过的保险法规也在不断增多。比较重要的主要有:们981年9月25日风险保留法案》。这项法案是在那些承受不断增长的产品责任诉讼和保险成本负担的制造业的促进下产生的。它有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降低产品责任风险的成本;有利于制造业自保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针对一些特殊问题(如汽车赔偿责任等)的联邦保险法规已被提议了好几年。为增加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雷伯·约翰·丁格尔在1991年提议建立一个全国性清偿能力保障系统——联邦保险人清货公司,由有效实施监督和执行力量的保险人提供资金。同年森·霍华德·梅岭姆也提议建立一个联邦保险法规委员会来制定最小资本量和盈余标准。可以预言,如果有任何清偿能力问题急剧扩大的情况发生,将有可能对法规的制定与通过起较大的推动作用。随着1983—1984年加恩法案提议的通过,州际金融庄园(包括保险)和银行业团体开始试行扩大保险承保和营销权力,专家相信,这种压力,特别是大银行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结合的压力,将会导致出现更多的联邦保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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