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及时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体系,维护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第三条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为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离休干部无生活来源的遗属。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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