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按照规定,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了事业单位等组织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对于未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已经超出认定时限的,可以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通知》施行后,全省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若不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栗新刚介绍,本次出台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提高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的整体待遇,同时也与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基本拉平,体现了社会均等的原则。另外,尚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国家在以后的政策中会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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