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公告,下月起,减半征收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失业保险费,期限止于2015年10月31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按照要求,减半征收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企业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失业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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