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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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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09年年底,人社部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按照国家要求

2009年年底,人社部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按照国家要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上海市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并于近日联合印发通知,从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新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上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据悉,新版《上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接轨,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全部纳入调整后的《上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同时,保留了原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大部分药品。这样,既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也保持了本市医保用药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也扩大了参保人员、临床医生的用药选择范围。
新版《上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使用后,上海市有关部门将联手协作,促进廉价、有效药品的生产,以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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