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广西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出台,广西将于明年起在柳州、钦州两个城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将得到进一步报销。
此次出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在居民医保及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下,个人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保本微利。
对于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方案》提出,试点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五个因素进行测算,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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