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参加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部分可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办法》明确了天津市大病保险采取“由政府主办、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的运行模式,以招标形式确定承保公司。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2014年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2014年度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报销70%。同时,《办法》明确,承保公司年度盈亏率按照自负盈亏、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原则上按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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