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洗车场员工在洗车养护会所内移动客户的车辆时将另一名员工撞伤,受害者将肇事同事、洗车场老板、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四被告赔偿损失。
日前,我市一审法院判处由洗车场老板、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邱先生在厦门经营一家汽车养护会所,阿振与阿金是该会所的雇员,从事洗车工作。2011年9月10日晚,王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至该养护会所洗车,并将车钥匙交给阿金后离开。清洗后,阿金在阿振指引下移车,不慎将阿振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阿金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阿振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伤害,先后住院20多天,花费医疗费共5.3万元。
阿振出院后将阿金、邱先生、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6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阿振8万元,由邱先生向阿振赔偿5.7万元,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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