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保险费了,其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截止到6月30日,逾期一律不得再以补缴的形式增加缴费年限。
德州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全市补缴续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范围包括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由单位和个人全额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按补缴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补缴比例按补缴年度缴费比例执行,同时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加收利息。原在单位工作,参加并缴纳过养老保险费,后失业转灵活就业欠费的人员,按上述办理补缴。
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时间,原则上截止到3月31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截止到6月30日,逾期一律不得再以补缴的形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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