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乐山市就业局获悉,从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已由原来的672元/月统一调整为798元/月,上调幅度达18.75%,将进一步提高该市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据悉,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也应作相应调整。因此,从2012年1月至今,乐山市已连续两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截至目前,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3790人。据乐山市就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必须满足3个条件,即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该负责人提醒:劳动合同终止,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等情形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是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人员,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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