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起,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将进行调整,调整后多项生育保险补贴都将大幅提高,首次实现了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医院规定范围内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为零。生育保险总体分为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两部分,本次调整的为医疗费用部分,津贴部分不改变。焦点关注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沈阳市医保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住院的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政策,也就是说产生的医疗费用未达到标准的实报实销,超过补贴标准的个人自付。老政策规定,正常产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难产及剖宫产的,补贴标准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贴标准增加300元。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的个人自付标准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支付标准中,最多支付2200元。以参保人员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剖宫产生育单胎为例。2012年数据显示,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人均费用为4539元,执行老政策按限额结算时,需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金额为:4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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