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07年7月1号起,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480元/月调整为508元/月,月标准提高28元;门诊医疗费标准由24元/月调整为25.4元/月,月标准提高1.4元。与此同时,包括长沙在内的14个市州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门诊医疗费标准也有所上调,其中长沙市上调的幅度和省本级的相同。
省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处长赵正安表示,前不久,我省调高了2007年7月1号到2008年6月30号的最低工资标准,因而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应随之提高。
据了解,省本级参保对象是指在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和个人。中央在湘企业以及省属事业单位都在省里参保,而企业单位全部在长沙市参保。因此,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长沙市的是一样的。
此外,失业保险金领取人住院治疗还可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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