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各公司要认真做好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保留,保险公司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与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完成代理关系登记,其中非金融类机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届时应按照《办法》要求申请延续。保险公司不得在2011年3月31日之后与未登记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三、2011年2月28日之前到期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办法》要求申请换发完毕。
四、新申请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工作从2011年2月1日开始进行。
五、保险公司报送兼业代理渠道业务数据工作从2011年5月1日开始进行。
六、各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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