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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