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7月1日起,市区参保职工在退休时,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终身享受相应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2%调整为8%+2%。
据了解,襄樊市自2000年7月正式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采用的是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基数一并计入单位缴费基数”的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方式已不适应医疗保险发展的需要。为均衡参保单位缴费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襄樊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周年,女25周年。
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0周年。参保职工包括含灵活就业人员因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时,有一次性补缴和按月补缴两种方式。同时办理了医疗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退休人员应按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的时间为基准,往后延迟三年期满后,即可享受个人账户按月上卡待遇。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