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按照政策,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实现自付费用的“二次报销”,一年内最高可报销20万元。该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700万人受惠不需额外缴费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医疗费用补偿。值得一提的是,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不需要参保人员额外缴费。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均适用本办法,覆盖人数达到2700余万人。
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每年或有变动自付费用如何报销?该办法提到,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快去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更多优惠等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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