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不断收到网友咨询关于“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对此,小编对网友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问:住院医疗费个人报销比例 答:①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②住院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③住院医疗费在10000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
2、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答:(一)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二)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怎么解决? 答:不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4、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均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职工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因交通故事、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肥、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因本人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性病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四)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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