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福建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前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率为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月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有关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不再享受。此项政策出台,每年预计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3000万元,为福建省3万多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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