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枣庄市日前全面启动了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建立了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对国家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重大疾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制度,20类重大疾病并发其他疾病的,一并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未经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大病患者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按照省卫生厅指导意见,枣庄市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调整,2013年1月1日之后入院的20类重大疾病患者,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90%;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1万元以下为70%,1万元以上为80%;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为70%,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70%。
目前,全市新农合补偿政策按要求已调整到位,各区(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新农合完成补偿后,保险公司对患者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补偿,2013年的补偿标准是:8000元以下补偿17%,8000元以上补偿73%。今后年度将根据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对补偿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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