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18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全面上调。 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均在调整之列。执行时间为2004年7月1日。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3年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具体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新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5元,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生活护理费的新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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