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失业保险,个人自愿缴费买保险的,其失业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职工一视同仁。
《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均适用于该《办法》或者依照《办法》执行。这意味着,只要遵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拥有了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临时工等,均将纳入社会失业保险范畴,正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法》还规定,对于不缴费买保险的农民合同工,其失业后,“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城镇职工一样,个人自愿缴费,其失业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职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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