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水平。十八大报告中表述为“全覆盖”。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以正确的方针作为指导,这是开展社会保险事业各方面工作所必须依据的大前提。1.广覆盖。就是要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中来。这一方针的确立是由《宪法》所决定的。要确保所有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均能享受到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就必须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广覆盖性。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其覆盖范围是逐渐扩大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城镇人口到农村人口,从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从就业相关人员到非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各项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限于职工和与职工相关的其他人员,因此这三项制度是与就业相关的保险制度。2.保基本。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种相对较低的社会保险待遇,除了受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限制以外,还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避免高标准的社会保险对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过重的负担;二是根据某些保险的性质(如失业保险),较低的保险待遇可以避免有劳动能力的人过分依赖社会保险,而放弃以劳动为本的生存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保基本”片面地理解为我国的社会保险仅以保证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满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人均收入的增长,社会保险待遇亦应相应地不断提高。3.多层次。根据不同人群、地区的发展水平,设置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的多层次表现在: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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