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已经出了对公众的版本,一般来说第一版针对业内,通过专业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征集和讨论,第二版一般就是最终版,因此,这一版可以看做是未来重疾的改革最终方案,即便不是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化,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一版的变化有哪些。
hello,大家好,我是海豚君,今天再给大家带来一个大新闻——《重疾新定义》又迎来重大改动了!
4月的时候,我们发布了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详细讲述了重疾定义发生的七大改动。
这7大改动给我们带来的影响既有正面的,又有负面的,还有中性的。
针对一些负面改变,当时探长提议,向行业协会多多反应,呼声大起来,把新的《重疾定义使用规范》改的再好一点。
大家果然没让我失望,真的让行业协会接受到了你们意见,对重疾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微调,并在6月1号也就是昨天,重新发布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看到公开两个字了吗?
行业协会想听到我们的呼声,做出来老百姓满意的重疾险!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对《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详细的分析,看看行业协会又对哪些部分进行了微调。
PS,第一第二部分是对具体改动的梳理,如果想直接看结论可以直接拖到第三部分。
我们之前指出,原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强制将三种轻症的理赔额度限定为20%,既不符合历史进程(轻症赔付比例现在一般为30%,部分比较优秀的产品达到50%-60%),也不符合重大疾病弥补收入损失的定位。
探长在《3000字深度解读重疾新规》做出的评价
而《公开征求意见稿》则对此做出了改动:
3月征求意见稿: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20%。
6月公开征求意见稿: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简单的理解就是:
上一版【征求意见稿】规定三种轻症最高只能赔付重疾保额的20%;
新一版【征求意见稿】规定三种轻症最高可以赔付重疾保额的30%↑。
而且如果是保额递增的多次赔付重疾险,轻症的赔付比例也可以递增。
同样是50万的保额,新版的【征求意见稿】轻症理赔的金额保守估计可以提高5万!
多赔5万块,意味着一个月收入为1万的家庭可以请假脱产生活5个月,全力以赴的好好养病;
意味着我们可以在养病期间多买几顿营养餐,提高体能,更好的恢复;
意味着我们可以在受到病痛的折磨时多上几个镇痛泵,减缓疾病带来的痛苦。
5万块不多,带给我们的却是生活质量的提高,更关键的是,这是民意的胜利,正是因为你们肯关注,肯传播,肯反馈,肯向行业提意见,才成功的把轻症的理赔比例提升了上去。
除了轻症额度之外,行业协会还对7种重疾,2个轻症共9种疾病的定义进行了微调。
微调的方向主要有两个:
①增加了客观判定标准,去除了主观性描述,定义更严谨(但理赔没有变的更严格),进一步预防了理赔时可能产生的争议;
②去除或放宽了部分疾病的理赔条件,让理赔变得更宽松。
方向有交叉,有的疾病定义措辞变得更严谨,有的疾病定义理赔变得更宽松,还有的重疾定义两个方面都涉及到了。
总的来说,这9种疾病定义中:
7种(6重疾+1轻症)变得更严谨;
1种(1重疾+1轻症)变得更宽松;
1种(1重疾)定义更加严谨,但是理赔更加宽松。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对这9种疾病进行分析,逐一点出都发生了那些变化。
1、重疾【严重恶性肿瘤】-更严谨
【严重恶性肿瘤】定义看似变动很大,但主要是措辞方面的改动,比如:
将皮肤癌改为了皮肤恶性肿瘤
将“2/10”给为“10/50”
对ICD限定了版本,确定为使用第三版和第十次修订版的定义
实际理赔范围无发生变化。
2、重疾【严重慢性肾病】-更严谨
点明了“肾脏病5期”的评级规则——“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
措辞更严谨,是否理赔都有客观明确的规则进行判断,理赔更加透明。
3、重疾【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更严谨
点出需要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进行临床痴呆评定量表,措辞更严谨,防止了理赔争议。
4、重疾【心脏瓣膜手术】-更严谨
明确点出“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之前只说了保什么,现在连不保什么也点出来了,措辞更严谨,能够更好地防范理赔的争议。
5、重疾【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更严谨
点出需要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进行临床痴呆评定量表,措辞更严谨,防止了理赔争议。
除外了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措辞更严谨,也防止了保障范围跟【脑膜炎后遗症】引起的痴呆产生交叉,责任划分更明确,理赔更清晰。
6、重疾【严重脑损伤】-更严谨,也更宽松
删除了“不能随意运动”这一主观判断,措辞更严谨;
删除了“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的限制条件,理赔起来更宽松。
7、重疾【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更宽松
删除了“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的限制条件,理赔起来更宽松;
对持续使用呼吸机的要求从30天放宽到7天,理赔条件更合理也更宽松。
8、轻症【轻度恶性肿瘤】-更严谨
轻度恶性肿瘤改动不大,原位癌依然不在保障范围内,主要是对一些名词进行了更改,措辞更加严谨了而已。
当然,原位癌这个无需太过担心,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只要包含轻症就100%包含了原位癌的责任,新的产品出现后,保险公司应该也会额外添上这个轻症。
9、轻症【轻微脑中风后遗症】-更宽松,但措辞不严谨
最后一款定义发生了变动的疾病是【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删掉了“确诊180天”的限定条件,理赔起来变得更宽松了,但描述却变得没那么严禁了,目测还要改,最后的理赔条件应该会变成:
①确诊脑中风;
②达到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a.肌力降至3级及3级以下
b.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丧失两项
以上就是【公开征求意见稿】相对于【征求意见稿】病种变动的全部内容了。
除了病种之外,监管还对一些名词释义进行了调整,不过整体都是措辞上的更改,不需要太关心,这里就不放出来了。
总体来说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所展现的内容都是往更好的方向发展,试图为我们提供更好更便宜的重疾险,撒花~
OK,最后再给大家捋一下,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先后发布,重疾险将产生哪些变化:
至于对我们的影响,和上一次的结论没有变化,我就直接拿过来了。
总体来看,新的规范带来的好坏是参半的:
好处是:条款表述更清晰,定义更统一,同时优化了部分条款让理赔更加贴合实际,有效避免了理赔纠纷。
坏处则是:出于谨慎,很多条款及规定都设计的过于保守,有进步但是进步不大,同时还把一些成绩突出的“尖子生”给强行拉回了起跑线。
一句话点评就是,新规提高了产品的下限,让消费者更少的被坑。但是也降低了产品的上限,完全采用新规做出来的产品,并不会比现在市场上的产品更优秀。
另外,回答一下你们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
1、会不会更便宜?
答:不严重的甲状腺癌划入轻症给重疾险提供了降价的空间,不过空间不会立刻体现在价格上,等降价不知道都等到几年后了,先买了再说。
2、现在买还是未来买?
答:综合来看,癌症理赔的范围变小,心血管疾病和严重肠道疾病的理赔范围得到了优化,算是有得有失,但是轻症赔比例限制为30%这一点还是有点尴尬的。
所以相对于无法确定的未来,我还是觉得可以把握的现在更好一些,更何况,我们也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得病不是,早买早有保障,早安心。
3、新规范什么时间实施,还会不会发生变动?
答:之前预计6月底实施,新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估计会再收集一波反馈,但应该也快了,估计一两个月内就能出现结果。
4、已经买过的产品受不受影响?
答:不受影响,以原合同为准。
PS. 【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给我们传达了一个信息——行业协会在听人民群众的反馈,并且在根据人民的意见修改出让人民满意的重疾险。
重疾险作为我们大家首选购买的产品,与我们每个人的健康保障都息息相关,而“公开”两个字则给予了我们修改它的权利。
我们做出什么样的反馈,就能得到什么样的重疾险,投票权就在我们一个个普通人手里。
我只是一名保险行业的从业者,只能从保险的角度给一些我对新定义的看法,但实际上无论是消费者的角度、还是医学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都应该有更多的人发声。
所以,【重大疾病保险定义的使用规范】三个版本的对比表我也进行了解读,需要的朋友可以在后台回复【对比表】领取。
另外,先后两次的变化我也分别做出了解读:征求意见稿让重疾险发生哪些变化
而现在到了反馈的时间了。重疾定义要改成什么样,正在接受我们的意见,每一个人的反馈都能让它做出更好的改变。
在上一批人的努力反馈下,轻症理赔额度已经提升;条款也变得更加清晰和宽松;而现在,轮到你了。
如果你买过保险或者有买保险的打算;
如果你想要得到更好的保障。
那么请转发这篇文章,把重疾险定义即将更改这件事告诉身边的人:
让大家明白我们的健康保障将要发生哪些变化;
让大家说出自己想要的健康保障到底是什么样子;
然后发表出自己的意见,让我们的保障,变成我们想要的样子。
PSSSSS,如何把自己的意见反馈给行业协会?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7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大疾病保险定义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时间只有一个月,请在这一个月里多发声,多反馈,让我们的保障,变成我们想要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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