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险是以航空飞机旅行为保险标的一种航空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航空保险本身是财产保险的一类)。当承保的飞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损坏,致使第三者或机上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国际上航空保险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承包飞机机体损失物的保险;
2.对乘客及其行李等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3.对飞机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4.对空运货物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5.有关机场设施及业务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6.对飞机保管者的委托飞机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7.飞机制造者、修理者的产品责任保险;
8.承包飞行员、乘务员、乘客等搭乘飞机中受伤害的伤害保险。
航空保险最基本的类别
①机身险:机身及其附件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
②航空运输险:空运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
③航空伤害险:飞机机组人员和旅客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后得到赔偿的保险。
④航空责任险:与飞行无关的第三者因飞机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到赔偿的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此外,国际上还有多种涉及航空方面的保险业务。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对旅客、行李、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执行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见国际民航公约)。
有效期限
航空保险的有效期要看具体的保障计划,一般会分为以下几种:
1.单次。保障一次航班,通常会跟航班号挂钩。
2.短期。可能是1天、7天、10天。这段期间内乘坐的航班都可以保障。
3.一年期。
如果遇到下述情况,有效期也可提前终止:
①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在发生连续损失的场合,按承保金额如数赔付之后,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保险单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但对承保期内的一切损失,不论损失次数及损失金额,均提供保障的保险单,即使已对其中的某项损失作过赔偿,保险单仍有效。
②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内,双方可随时取消保险单。保险单可赋予任何一方以明确的取消权。被保险人也可将保险单退还给保险人,并收回退保金,但以条款中有此规定为限。
③经被保险人申请。在长期保险单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可在特定时间内,有权要求终止保险,取消保险单。
④依法终止。根据法律规定而提前终止保险。
⑤违约终止。被保险人如有违反保险单要求的行为,保险人有权依据违约程度,重新确定保险期限或废除保险单。如果废除保险单废止期从违约时开始。保险单在违约行为发生前仍然有效,是有效合同。虽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对违约前已经发生的损失,要求给予赔偿的权利依然存在。
现有航空保险一般都是7-10天,也有公共交通险含航空保一年的。
理赔说明
1.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2.保险金的申请
(1)身故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死亡,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②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③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④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⑤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4]⑥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⑦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残疾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材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旅游交通保险法证;②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③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④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医疗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②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③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④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保险金给付时限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4.保险金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航空保险相关事件
1912年第一张民用航空保险的保险单诞生于英国。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它的通过,极大地促进了保险市场承保航空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1933年“英国民用航空保险有限公司”成立,它是英国劳合社外围公司中最大的两个专门承做民用航空保险业务的公司之一。
1934年6月,国际民用航空保险承保人联合会成立,它旨在代表和保护民用航空保险承保人的利益。
1974年9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我国从事国际航线飞行的飞机(我国从事国际航线飞行的飞机(包括班机或包机),均需办理保险。根据这一指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飞机保险业务,并于同年9月29日为中国民航出具了中国第一张飞机险保险单,承保了4架三叉戟飞机架三叉戟飞机。目前,中国民航的飞机不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都进行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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