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在住院后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医疗费。其中第一次起付标准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的起付标准为584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此外,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34万元,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参保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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