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美满一生”的基础上,中国人寿保险再次推出了国寿福满一生保险,并进行了升级和改造。那么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怎么样呢?实际上这款产品兼顾了理财、养老、保障等多项功能,满足消费者的多重需求。了解福满一生两全保险的费率表和利益条款,更能加重对其的了解。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产品特色:
一、即交即领,高额返还。
二、保费返还早: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费率表: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5岁 | 5720.00元 | 10年 | 生存金5.7万 身故15.7万 祝寿金15.7万 | 至55周岁 |
0岁-55岁 | 53790.00元 | 10年 | 住院医疗0元 身故73.8万 养老金0元 全残0元 祝寿金28.0万 身故100.0万 | 至75周岁 |
0岁 | 5000.00元 | 10年 | 身故5.0万 满期金8917元 每年领取教育金941941元 养老金1783元 | 至75周岁 |
0岁 | 5607.00元 | 10年 | 疾病身故7.6万 分红金17.8万 总体收益88.4万 意外身故15.6万 生存金(养老金)69.6万 满期金10000元 | 至75周岁 |
0岁 | 5649.00元 | 10年 | 福寿金10000元 身故10000元 关爱金10000元 满期保险金10000元 | 至75周岁 |
0岁 | 11674.00元 | 10年 | 教育金 养老金 保障金 祝寿金 婚嫁金 医疗金 满期生存金 | 终身 |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 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 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 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 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
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身故,公司给付200%保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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