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工伤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办法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视同工伤死亡的、因工死亡的、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分别为48、54、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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