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李先生,30岁,教师,月均收入8000元。
年缴保费:4555元。
客户需求:李先生想为6个月的儿子考虑一份健康保障,到一定年限可以取出来。
0岁男孩,年交4555元交10年,保障30年,保障利益如下:
1.58种重疾:50万保额。
2.残疾保障:最高50万(发生后,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3.一般意外身故:50万。
4.满期:30年满期返还54660元。
5.豁免:李先生65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以后未交保费不用再交。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1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7,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总结:看完本文,大家觉得这款保险如何?希望本文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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