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在基本医保已经实现全民覆盖情况下,我国大病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建立。而以结余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开展大病医疗保险,既有利于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资源,又能兼顾提高存量资金的利用效率,满足大病保障水平提高的需求,也能刺激居民的就医需求。
《意见》以费用支出是否超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依据确定保障对象,并未明确大病范围,但从前期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中所覆盖的病种,以及不同省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覆盖的病种来看,大病主要涉及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考虑到制度之间的衔接,我们认为,前述疾病为“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主要诱因,在医保控费情况下,前述疾病治疗药物仿制药生产企业以及 麻醉镇痛药生产企业或将首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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