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是针对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健康人群设计的集返还、分红、保障于一身的寿险产品,可保障消费者至75周岁,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该产品的生存年金是两年返还保额的10%一次,打破国寿两年一返年金零记录。
若福禄双喜两全保险的被保险人生存期保险期满,中国人寿一次性返还所交保费,消费者的投入无任何风险。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也将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为其家人带来经济安慰。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还可享受中国人寿分红,且分红部分可累计生息,让您获得更高收益。
生存保险金
1万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满期保险金
32万元,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分红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 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 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综上所述,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的承保年龄广泛,保险金额返还快速,且投资风险低,同时能为消费者带来身故保障,让爱得以延续,因此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关注。以上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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