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4〕7号)文件要求,新源县从2014年6月开始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保险缴费方式:以2014年新源县当年新农合应筹资总额,扣除10%基本医疗风险金后(历年已经提取过,补充达到10%)再按5%提取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存于州财政资金专户。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一是将新农合实施方案中规定的25类57种特殊重大疾病,在规定限额内,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70%,商业保险机构按照30%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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