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筹资标准提高的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也相应提高。
从2014年7月起,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即分别从原来的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换句话说,新政实施后,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厦门市自1997年开始实施医保改革以来,从一开始的建立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后来的以“公平性”作为新思路率先在全国启动“全民医保”,再到此次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入的均等化,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设计,已经逐步从过去注重量的拓展,转向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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