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司机李某因酒后驾车事故死亡。在申请强制交通保险赔偿时,保险公司以李某醉酒驾驶事故逃逸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随后,李向中山区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下令支付12万元。近日,中山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5月22日下午8:30,沈某,一个穿越马路的行人,被一辆醉了的李驾驶的车撞伤,开车走了。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李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次日凌晨1点,沈某获救后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抢救、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慰藉费等费用,李肇星给予补偿,共计约50万元。后来,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强制交通保险的赔偿要求。
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证明,李某当晚酒后驾车,打人后逃逸,避免了酒精测试。同时,根据与李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九条规定,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酗酒,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在5月27日,保险公司向李某送达了保险理赔通知,拒绝了李某的理赔。随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12万元。
法院审理到,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声称李某属于酒后驾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这个案子很特别。李某在一次酒后交通事故中逃脱,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进行酒精测试,李某无法提供无酒后驾驶的证据。所以法院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9月1日,法院判决驳回李某12万元的保险金诉求,并由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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