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莱芜市全面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并对参保居民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2014年,莱芜市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35元,参保个人不缴费。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部分再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
此次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将惠及莱芜市城乡参保居民近100万人,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统筹地区政府承担,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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