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15时30分许,毛某在自家门前不远处的公路边行走,祸从天降,杨某驾驶的自卸货车经过,一声巨响,胎轮爆炸的气浪冲击至毛某左眼严重受伤。毛某受伤住院花医疗费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毛某所受伤害属于八级伤残。
毛某医疗费用等损失共8.6万元。该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投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优先赔偿,不属于保险赔偿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经审理后,原、被告的主要诉辩焦点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轮胎爆炸致原告伤害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裁判认为,原告毛某的损伤是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交通公路上行驶中轮胎爆炸造成的,是由于机动车一方使用了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原告毛某无过错,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作为保险的第三人,诉求其保险理赔,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抗辩该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件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毛某8.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上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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