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经济开发区一家企业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的安全,准备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企业财务提出了疑问,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除上述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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