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原则上按本人上年度全部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按100%确定。全部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记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如: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410,最高不得超过7230。2、缴费费率:单位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单建统筹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不设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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