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关系以合同为基础,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保险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各国都毫无例外地以法律手段来规范保险行为,调整保险关系,各种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自成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也就是调整保险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保险法虽然是一个统一的称谓,但其内容却包括了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就保险法的基本部分来看,大致可分为三部分:保险合同法部分,即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业法部分,又称保险业管理法部分,实际上包括保险业监督法和保险业管理法两个方面;其它保险立法部分,这部分立法比较复杂,它们往往以单行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通常属行政法范畴:正因保险关系的建立通常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因而保险行间以足保险认的主要内容,在保险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而巳有关保险合同的法规数量之多,在保险法体系中也是其他种类法规所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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