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于:
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国家的社会福利事业。社会保险的目韵是社会调剂。在这种保险制度下;被保险者可以得到一种特定的服务,不论他能否负担得起保险费,都有权利享受服务。商业性的保险是一种金融企业行为;人身意外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即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险种,是一种营利性质的单纯经济补偿手段。
立法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的,是行政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自愿性质的,完全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它属于经济活动范畴,由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以劳动者为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成员,只要为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尽了劳动的义务,就有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并不是完全按照交费多少确定各项待遇。自愿性的商业保险体现“有收有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商品交换原则。其宗旨是个人或集体公平交纳保险金,同时得到相应的卫生服务。个人健康状况是商业保险公司确立缴纳费用数额的基本条件。
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是由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集中领导。以国家为实施主体,由主管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部门及所属非盈利性质机构组织管理。它的管理是为实现宪法和劳动法所赋予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商业保险是自行经营的企业单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企业或个人的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商业原则上的契约关系,它的管理工作始终是履行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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