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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妇孕期保健有何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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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卫妇发L1993]第11号文件规定,产妇孕期保健应采取如下劳动保护措施: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

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卫妇发L1993]第11号文件规定,产妇孕期保健应采取如下劳动保护措施:
  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及营养指导。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七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净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七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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