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笼统地讲,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可分为因生育直接原因引起的疾病和因间接原因引起的疾病两类。《办法》中规定的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系指因生育直接原因引起的疾病。例如在分娩过程中造成的损伤性疾病或产后大出血等(医疗事故除外)。因间接原因引起的疾病不包含在内。
关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病症确定,既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非常复杂,目前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地方可在《办法》试行过程中,在医务部门配合下,通过医学专家的鉴定,逐步确定哪些病症确属因生育直接原因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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