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劳动法>)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①退休;②患病、负伤;③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④失业;⑤生育。”《劳动法净中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不仅说明生育保险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中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基本法,为保证其顺利贯彻实施,需要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从不同的角度来完善和补充,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宗旨能够通过若干法规予以具体体现。为此,劳动部于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这是依据《劳动法净中对生育保险的规定而制定的配套法规,其中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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