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一项新的改革项目,大多数地区都处在起步试点阶段。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具体问题需要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必然发生必不可少的开支,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
由于多方面原因,财政不可能解决经费问题。为使这项改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起来,必须解决相应的管理费问题,否则,这项改革工作难以开展起来。基于上述原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应该力求节约,杜绝浪费。管理费具体比例,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结合其他保险项目,由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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