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筹建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筹建申请批准期为三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的保险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者,原批准筹建的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活动。
(二)申请开业
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五份:
1.开业申请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3.拟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简历、公司人员基本构成情况;4.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5.符合《保险法净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终止清算等事项;6.分保方案;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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