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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给付应享有的权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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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人身意外保险给付后,意外保险人一概没有追偿权《意外保险法》规定:人身意外保险的被意外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意外保险事故的,意外保险人向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

人身意外保险给付后,意外保险人一概没有追偿权《意外保险法》规定:人身意外保险的被意外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意外保险事故的,意外保险人向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意外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该条规定如果从人身无价的原理来讲是完全正确的,也就是说被意外保险人遭受意外保险责任事故后,既可以得到意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可以同时得到致害人赔偿。但是对于目前人身意外保险中由于伤残或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意外保险来讲,如果简单套用此条规定并不合理。特别是在存在第三人致害被意外保险人而第三人负有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偿付医疗费)的情况时,完全否定意外保险人在意外保险给付后的追偿权,这就在客观上免除了第三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违背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如果被意外保险人同时从意外保险人及致害人两方面得到了双份医疗费用的补偿,又违背了被意外保险人不能因意外保险而获利的原理。实际上,能否赋予意外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并不在于是人身意外保险还是财产意外保险,而在于是补偿性的意外保险还是定额性意外保险。
对于定额性意外保险来讲,其赔偿额是意外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当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定的给付金额,而不计损失大小。而补偿性意外保险则不同,它只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言,并确定了不能因投保而获益的原则,所以也就产生了意外保险人在给付后具有追偿权的问题。同理,医疗费用意外保险, 其标的是被意外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意外保险人的理赔只是对被意外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一种补偿,理应归入补偿性意外保险(损失险)范畴。据此意外保险人应获得追偿的权利。所以,当医疗费用意外保险仍归属于人身意外保险范围时,《意外保险法》应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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